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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由新编《民法总则》中预测的新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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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4: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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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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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由新编中预测的新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众所周知,民事法律是调整我们私人生活领域的基本法律,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次编纂的民法总则是今年立法的重大事件,所以,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施行,但是其中涉及的很多典型条文也将会成为我们今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热门考点。本篇文章就其中的一些考点进行简单梳理。
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新增了一项绿色环保原则。
其原文规定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的立法背景是基于我国近些年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比如一进入冬季,尤其在北方诸多重工业较发达的地方,会出现大面积的雾霾天气,多地甚至出现重度雾霾,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出现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事件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没有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所以,从立法文件出发,将绿色环保原则入法,要求我们今后在日常的民事活动中坚守环保的规则,树立环保的意识。在今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若涉及该条文,则我们将其简称为“绿色原则”。
二、更加明确保护胎儿利益。
《总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在分配遗产时要给胎儿留必要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该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但对于其应留份额数并未明确规定比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在新编《总则》这一新增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了胎儿在在涉及以上两种情形时是有继承权的,也就是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能力的人正常参与分配遗产。我们在今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如果遇到这个考点,考生需要明确的是须是在“继承遗产和接受继承”的情形下才能将其视为具有权利能力,参与继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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