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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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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0 13: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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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基本原则考点精讲》,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部分,没有明确的法条可以参考,是纯粹的理论知识,考生学起来感觉比较吃力。本篇文章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系统的梳理,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基本理论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还必须积极执行现行法规定的行政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不作为。总结起来就是“法有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不可为”。
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去民事活动最主要的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最主要的是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和理性,具有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首先,坚持实体公正与公平,即行政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不偏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其次,考虑到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只考虑与法律规范授权的目的有关的因素。再次,符合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手段或采取影响当事人权益最小的手段,比如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合理行政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的步骤、程式要求。具体包括行政公开,即除涉密事项外,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公开,以保证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决定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回避原则,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禁止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禁止不合理迟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因违法或不当等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时,要有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概括讲就是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二、小试牛刀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强制手段。”体现了合法行政原则
B.“制定规章,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这体现了合理行政原则。
C.“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
D.“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这是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之一。
【答案】D。解析:A、C两项体现的是合理行政中的比例原则;B项体现的是权责统一原则;D项体现的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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