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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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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5: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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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民法学高频考点总结(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考点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考点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根据效力不同,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均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欠缺,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行为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四)无权处分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而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或变更请求权的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受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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