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 |
组成和任期 |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他们都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职权 |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
决定特赦 |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