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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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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各省份军转干考试即将考试,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华图网校特为大家分享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违约行为,预祝各位考生顺利成“公”!
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违约行为
【法律常识】
    民法-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违约行为的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 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 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 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 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 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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