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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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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进行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于10月中旬开始报名,在此,华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常识。以下是: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特权概念及其类型。查看更多,请点击关注:华图事业单位频道。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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