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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考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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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考点(五)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②主物权与从物权;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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