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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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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2: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审理机关不同,审理程序不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试议采取书面审查,一级复试议;行政诉讼一般采取公开审查,二审终审。审查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合法性。裁决的权限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2、对具体行政行为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复议申请(7条)。
      公民、法人或者劳动保险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黛玉及其部门的规定;
      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及争议解决途径(8条)。
      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国家主权行为(国防、外交等),立法与法律实施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不服行政处分及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斥。
      不服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及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时限:60天(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法规规定时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5、对地方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申请的选择)(12条)。
      ⑴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⑵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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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4: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7、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24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除数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或者有关个人收集证据。
      8、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28条,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结合学习)。
      ⑴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⑵要求履行职责;
      ⑶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⑷撤销决定:不按时答复和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资料,视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9、对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本机关管辖)(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同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0、复议前置,复议和裁决终局(30条)。
      复议前置;对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确权的督促检查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或裁决终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在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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