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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省从优秀工人农民中考录公务员笔试备考: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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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佳教育 孟文静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三、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练习题
    1.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A.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B. 自我组织、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C.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D.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2.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是( )的关系。
    A. 上下级 B. 指导、支持和帮助 C. 领导 D. 指导
    3.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 )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A. 协助 B. 配合 C. 遵照 D. 帮助
    4.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A. 居民群众 B. 任何部门和单位 C. 政府 D. 任何人
    5.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 )决定。
    A.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B. 居民代表大会
    C. 街道办事处 D. 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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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7: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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