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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鸡招教考试必备考点: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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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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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442名。报名时间:2015年10月8日上午8:30—10月12日下午18:00。报名网站: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各占50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客观性试题,时间120分钟。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法律知识并不难,而它作为事业单位的必考知识点,需要广大考生在平常的学习中加以积累。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附加刑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概念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二、附加刑的种类
    (一)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其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中的轻罪。罚金不仅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适用于单位犯罪。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两种情况:(1)并处没收财产,又称“并科式”,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规定并处没收财产。(2)与罚金选择并处,即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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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7: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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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巩固练习题
    1. 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主刑
    B.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C. 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附加刑
    D.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1. C 本题考查刑法。《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处一种主刑。A项说法正确。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犯罪人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B项说法正确。综上,故选C。
    2. 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
    A. 拘役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有期徒刑
    2. C 本题考查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一般针对外国人适用。故选C。
    3.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包括( )。
    A. 罚金 B. 没收财产 C. 死刑 D. 拘留
    3. AB 本题考查刑法中附加刑的种类。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选ABC。
    以上就是对刑法中附加刑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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