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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备考:民法高频考点讲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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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历年考生们的反映,大家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这一模块掌握的还不是很牢固,那么这一节内容,咱们就重点学习一下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人只能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但不得对义务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进行直接的支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而其他请求权则多基于某种权利遭受侵犯而产生,如因物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因知识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
    (3)形成权:形成权是仅凭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使承认权,可使该行为有效;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可使该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而有效等),也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如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可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还可以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抵销权的行使,可使对待债务归于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等)。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例如,合同关系中,应当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相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请求。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等。
      3. 绝对权与相对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典型的相对权是债权。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从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对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均为从权利。
      5. 原权利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6. 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真题链接】
    1. 撤销权属于( )。(2009)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答案:C
    2. 知识产权是( )。(2010)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答案:A
    3. 侵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的事由提出对抗的,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 )。(2011)
    A. 支配权
    B. 形成权
    C. 抗辩权
    D. 请求权
    答案:C
    首先咱们来看一道题: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看完这道题之后,大家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读题大家这道在这道题里面有三个主体:即张某、李某、张某的父母。那么这三个主体是不是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呢?其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张某和李某,在这个合同里面张某的父母没有参与,故此张某的父母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次,我们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知道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道题里面,张某的权利是取得旧彩电的所有权,义务是给予500元的价款;李某的权利是取得500元的价款,义务是给付旧彩电,也即是转移旧彩电的所有权。第三,我们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指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这里我们先判断买卖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很明显买卖行为属于债权行为,那么由上一节的理论可知债权的客体是一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物。那么具体到本题里面,买卖合同的客体指的是李某给付彩电的行为。其中彩电是客体物,很多考生在这里容易弄错,大家一定要记住: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以上是我们的分析,那么写在答卷上的内容可不是上面的文字,写在试卷的内容试需要我们做以下处理,去除分析的部分,摘取答案。答案如下: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李某给与彩电的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最后给大家提示一句:
    在引用法条的时候不需要你把法条的出处说的很清楚,你只需要说上这句话“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再次提醒大家:债权的客体跟客体物别弄混淆了。
    这一部分的内容就结束了,下一节咱们大家来单独练习一道题,亲自感受一下法律要素的分析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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