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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省政法干警招聘考试备考:民法案例分析之真题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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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咱们来看一道题: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看完这道题之后,大家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读题大家这道在这道题里面有三个主体:即张某、李某、张某的父母。那么这三个主体是不是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呢?其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张某和李某,在这个合同里面张某的父母没有参与,故此张某的父母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次,我们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知道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道题里面,张某的权利是取得旧彩电的所有权,义务是给予500元的价款;李某的权利是取得500元的价款,义务是给付旧彩电,也即是转移旧彩电的所有权。第三,我们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客体指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这里我们先判断买卖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很明显买卖行为属于债权行为,那么由上一节的理论可知债权的客体是一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物。那么具体到本题里面,买卖合同的客体指的是李某给付彩电的行为。其中彩电是客体物,很多考生在这里容易弄错,大家一定要记住:物权的标的物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以上是我们的分析,那么写在答卷上的内容可不是上面的文字,写在试卷的内容试需要我们做以下处理,去除分析的部分,摘取答案。答案如下: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李某给与彩电的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最后给大家提示一句:
    在引用法条的时候不需要你把法条的出处说的很清楚,你只需要说上这句话“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再次提醒大家:债权的客体跟客体物别弄混淆了。
    这一部分的内容就结束了,下一节咱们大家来单独练习一道题,亲自感受一下法律要素的分析法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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