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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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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0: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基础知识
特别说明
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的“常识判断”部分,发生了重大变化。考试大纲规定,“常识判断,主要侧重测查报考者的发誓知识运动能力,涉及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取消了“常识判断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方面”的规定,大大缩小了考核范围,而集中到对法律知识的考核。最终在2007年的公务员考试,严格贯彻了考纲的这一要求,“常识判断”的25道题目全部是法律题。
面对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上述重大变化,国家在公务员考试中势必仍将法律知识的考试作为一个长期的重点来抓。在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考试的几大部分中,法律知识不像数字推理,数学运算等其它几个部分,只要你掌握了解题技巧,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解答问题,法律知识属于知识记忆型,涉及范围广,文字比较枯燥,知识点比较杂,需要记忆的地方比较多,所以很多考生在公务员备考过程中很难全面的准备有关法律知识的复习资料,往往不能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复习。为了让更多的考生更好、更轻松的学习法律知识,我们“中公教育”应广大公务员考生的需要,利用自身多年的公务员考试资料编写经验以及雄厚的师资力量,深入总结,反复思考,结合最新的研究成果,特别推出为期一个月的法律专题讲座。在本次法律专题讲座中,因为大部分公务员考生都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我们将根据法律知识复习的特点,既做到全面包括,又做到重点突出,深入浅出,剥壳去籽,合理的安排复习资料,让考生更方便的复习到法律的各个知识点,力争在公务员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希望广大公务员考生可以和我们中公教育共同进步,也欢迎广大公务员考生来电咨询(010-62698755)或者登陆我们的网站(www.offcn.com)了解更详尽的有关公务员考试的信息。

最后,祝广大考生考试   
中公教育

第一节 法理学
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此外,立法法第9条规定还规定了对行政的特别授权立法,需制定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通过特别的授权决定,在某一尚未有法律规范的事项上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再行国家立法;但有关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这些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做地方性法规。但由于省与较大的市是两级行政区划,所以,不仅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而且它本身也分为两级。地方性法规如属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是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属于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前提还包括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在完成立法程序且生效后,要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通过后,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并由后者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上,本质上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一种。一般而言,我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可以称为广义的实在“法”的文件以较大的市为终止点,唯一的例外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6.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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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1: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 立法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制定法,通常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直接立法活动,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认可法,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旨在赋予某些习惯、判例、法理、国际条约或其他规范以法的效力的活动。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则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变更现行的国内法、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
立法机关大会表决法案的基本方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通过法案的基本原则一般是少数服从多数,法案只有获得法定多数表决者的赞同,才能通过而成为法。普通法案通常由法定会议人数中的普通多数通过。特殊法案如宪法案,由特殊多数通过。在中国,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公布法,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亦称法的颁布。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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