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9|回复: 0

快速掌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类问题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3-24 22: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52804231247348.jpg

2015052804231247348.jpg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快速掌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类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部法律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行政法。行政法一部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说的直白点就是“官管民”和“民告官”,这就导致了行政法的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国家行政体制的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行政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我们中国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法院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基层人民法院。那么这四级法院分别管辖什么问题,我们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向哪级法院起诉就是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的考点。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遇到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根据新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先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排除,将这道单选题变成判断题来做,原因在于一审行政案件就由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会导致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法上诉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留够一定的审判级别,来保证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们行政诉讼的规定,在我们国家大部分的行政案件的审判都由3119个基层人民法院来做,做到让老百姓便利起诉,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充分发挥高院的作用(上诉在中院,减少高院审判案件的数量),这是原则那么我们也无须记忆基层人民到底负责那些案件。有原则一定会有例外,而例外就是有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因此在处理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类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中院管辖的案件记住,其余都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概括起来一共就是6个字:“专业强”和“级别高”。
“专业强”指的是,此类行政案件涉及到非常专业的知识,比如海关处理的案件中的“海关纳税”案件,海关的“行政处罚”等等。这些案件都是由中院来进行管辖。(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删掉,因此我们只需记忆海关处理案件即可。)
“级别高”指的是,被告的行政级别高,那么高在哪?什么级别算是级别高?我们在记忆的时候可通过当被告出现在法庭之上的时候,会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审判来进行判断。具体而言我们将行政机关分为部门和政府。首先对于政府,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称为级别高的政府,原因是在当前我国国家体制之下,我们的法院的财政,人员都来自同级人民政府,那么当我们的县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县级政府的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涉,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中院来管辖,解决基层人民法院无法公正独立审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问题。至于我们国家最基层的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作为“光杆司令”,无下级单位,因此无法干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即可。
其次对于部门,比如县公安局和基层人民法院无隶属关系,人、物、财无关联,因此不会干涉基层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即可。同理,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同样无法干涉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那么部级单位呢,比如公安部,基层人民法院是否还能公正独立审判?答案是否定的,公安部作为中央一级行政单位,基层人民法院无法做到独立公正审判,因此,此类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同时中院还管辖影响重大复杂的案件,和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等行政案件,但是考试很少考到,简单了解即可。
通过以上的学习大家是不是已经掌握解决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方法呢?相信通过大家不断的练习,很快就能掌握事业单位公基法律中的行政法部分知识,也欢迎大家到中公课堂和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知识。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
更多事业单位招聘和考试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9 14:06 , Processed in 0.080983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