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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必考知识点: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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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必考知识点:主刑”,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必考知识点:主刑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主刑。
    首先我们来看下主刑的定义。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主刑主要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生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外,《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核准和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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