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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缓刑、假释与减刑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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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缓刑、假释与减刑之区别”,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缓刑、假释与减刑之区别
    在事业单位考试刑法的考查中,大部分考生经常会把减刑、假释以及缓刑的概念混淆,区分不出,今天给大家梳理一下这三者的区别:
    一、缓刑
    1.概念: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2.适用范围: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本身属于不予关押的刑罚,没有必要适用缓刑,所以缓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限度条件:如果没有发现漏罪或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4.执行程序:由法院判决。
    5.考验期: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6.效果: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
    1.概念: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注意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限度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4.执行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5.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
    6.效果: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减刑
    1.概念: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2.适用对象: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执行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5.考验期:无考验期。
    6.效果: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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