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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债的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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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19: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债的发生原因”,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债的发生原因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债的发生原因可以说是高频考点。这一部分它涵盖的法律范围较广,它既结合了民法基础知识还结合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那接下来我们就具体认识下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因此,债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四种,即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后面三种都可以归纳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原因。
    首先是合同,合同是债最主要的发生的原因,大多数的债都是基于合同而发生的。
    (一)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所以债也可基于不合法行为而发生。
    (二)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三)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概念比较简单,可以从“无因”和“管理”两个方面来掌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前提)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主观要件)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3)为他人管理事务。(客观要件)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意:管理人不能向本人要求报酬)
    (四)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也是一种不合法行为,概念的把握可以从“不当”和“管理”两方面来掌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3.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以上便是债的发生原因,由于《合同法》对合同,《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所以在事业单位的参考书当中会在后面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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