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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物权之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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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2: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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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物权之善意取得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定义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2、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善意。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格。
(4)出让的是动产的,动产已交付;出让的是不动产的,不动产已登记。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赃物
(2)遗失物
(3)无主物
(4)埋藏物
相关法条:《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典型例题:
1.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该房屋为甲、乙共同所有,出卖该房屋应经甲、乙一致同意。甲未经乙同意,擅自出卖给丙,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除无权处分外,甲、丙的买卖合同没有其他效力瑕疵,故甲、丙间买卖合同有效。③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选C选项正确。
2.甲不慎丢失的宠物狗,被乙发现。乙以为是被主人遗弃遂带回家喂养,后又赠送给丙。后来,甲在逛街时无意看见丙正在前者自己的宠物狗,遂向丙追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宠物狗喂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B.宠物狗为遗弃物,丙应该还给甲
C.丙时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宠物狗的所有权
D.乙因先占和饲养该宠物狗取得其所有权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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