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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法之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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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8 22: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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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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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的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掌握好这个对考试有着很大的帮助。要想拿到善意取得的分值,首先要弄清楚定义。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或者受让人应当知道却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以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价值,而动产是指能够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弄清楚善意取得的概念以后我们就要掌握的构成要件,以此来判断一个行为到底够不够成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以上即为物权法的构成要件。
但是在善意取得的构成中有一个易混点,那就是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由此发现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在做题要注意被请求返还人是普通人还是商店,如果不同对应的结果也会有所区别。
例题:某甲将手表借给乙使用,乙以市场价卖给丙,丙不知手表非乙所有,甲发现后要求丙将手表返还,丙( )。
A.有返还的义务 B.无返还的义务 C.将原价款从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 D.将手表返还给乙
本题答案为B。原因就是丙复核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观善意、状态已交付、价格合理。由此可以发现做对善意取得题目一定要把握好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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