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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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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14: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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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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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宪法之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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