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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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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14: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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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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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包括:(1)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行使其对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供役地权利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3)地役权如果是有偿设定,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要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包括:(1)容忍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时,应依据其受益的程度向地役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在发生特定的事由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形时,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地役权,使既存的地役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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