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8|回复: 0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复习技巧(下)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1-12 12: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052804231247359.jpg

2015052804231247359.jpg

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法律知识 政治知识 |科技知识 经济知识 |公基复习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复习技巧(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
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于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有权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法律绝对保留;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行政拘留以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除行政拘留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种类;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设定警告和罚款。
(3)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大类,重点掌握前两种。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确有法定依据,并且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实质是行政主体能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但是无权收缴罚款。
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笔录不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4)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原则上,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可以采用当场收缴的方式去执行处罚。
(四)行政救济手段
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两种救济手段,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包括一级复议原则;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书面审查原则等。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前行政复议,而对于内部行为,不服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2.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的管辖
(3)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法知识点众多,不便于记忆,所以考生一定要掌握正确的复议技巧和方法,争取在短时间内有质的提高。
热门推荐: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
更多事业单位招聘和考试内容,请访问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关注中公教育微信wwwoffcn,政策问题实时答,考试信息不漏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11-19 18:37 , Processed in 0.085267 second(s), 11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