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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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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8: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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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2016申论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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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际法之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是缔约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任何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可由该条约规定或由有关各方约定。实践中采用的主要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
1.签署。一国通过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发生于下列情况:(1)该条约规定签署有这种效果;(2)各谈判国约定签署有这种效果;(3)该国在其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表示该国赋予签署这种效果。此外,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待核准的签署经其本国核准确认后也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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