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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视音频记录让规范执法“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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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5 09: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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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尤其备受舆论关注的是,在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全面推行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制度。
两个多月前,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已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中,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
强调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其实质就是强调警方应在作为客观见证的镜头监督下进行执法。这一要求的背景,除了视音频技术的发展,让轻便式的执法记录仪日益普及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执法对象不但要求结果正义,更期待看到程序正义。当警方和执法对象在正义的实现上产生分歧时,证据就成了说明对方的最有效工具。这些年来,我们常见执法对象和围观者对警方的执法活动举起手机,这并不是因为民众对执法者的颜值感兴趣,而更多是对警方执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感兴趣。
民众用镜头围观执法活动,并通过在网络上传播音视频内容来揭露执法不当,在全媒体时代已成了常见的监督形式。网络传播具有放大效应,也许这些执法不当只是所有警方执法活动中的少数,但被网络放大的警方丑闻,事实上使得警方的执法难度在上升。或者说,民众对警方执法的期待相应在提高。对一起有争议的警方执法事件,如果警方拿不出对执法者有利的证据,民众就很可能在“刻板印象”的引导下,给警方贴上有过错的标签。
强调现场执法活动视音频记录,既是警方作为纪律部队的程序要求,又是警方作为网络舆情事件弱势方的自我保障。凭借国家权力来强迫执法对象接受警方的判断,已越来越不可能。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各自独立的价值,作为警方,也得让正义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参考对策]
中公教育总结,执法记录仪是最方便易用的视音频记录工具。这些年,它不断被公安部和更高的国家机关所推行,眼下的关键,在于切实的执行。
高层对此规范性文件不断,绝大多数的执法问题却发生在基层,确保这些初衷良好的制度能够在自上而下的传递中不走样,还需要督查和责任机制的配套跟进。
(文章插图来源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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