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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公

2007年江苏省公考《公共基础知识》试卷B类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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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6: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45.【答案】B。解析:卫生局无权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管。仲裁委员会是民间仲裁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也没有行政处罚权。
46.【答案】BC D。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该法第8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A 项所描述的即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个人回扣的行为,违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 条的规定。 B 项属于促销形式的无偿赠与,并非第十二条所述的“搭售”行为。C 项所述的行为同样属于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促销行为。D 项符合第八条所述的“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情况。
47.【答案】AB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1 月1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 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综上,可知A B 都是正确的。D 项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于C 项,就商业秘密使用问题,法律并未禁止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达成低价许可使用协议,完全可以自行协商。
48.【答案】 BC。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题的表述可知,甲公司的制鞋机应认定为海城市的知名商品,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同处于海城市,故乙公司不得在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制鞋机时,擅自使用甲公司销售的制鞋机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9.【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买的制鞋机换上自己的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即是上述第四项规定的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C 项正确。
《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乙公司的上述行为并不同于此处的商誉诋毁行为。因此,D 项不选。
《商标法》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乙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行为。因此,B 项错误。A 项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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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7: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综合分析题
50.【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与增值税相关的问题较为复杂,但本题考查的方式较为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向丙公司销售自产制鞋机,完全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应缴纳增值税。
51.【答案】ABCD。
52.【答案】 BC。
53.【答案】AB。
54.【答案】A D。解析:胡锦涛同志提出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55.【答案】ABD。
56.【答案】BCD。
57.【答案】C。
58.【答案】ABC。
59.【答案】BCD。
60.【答案】A BC。
五、材料处理题
【参考答案】
1.公务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以人民的利益为重,是公务员的职业要求。而执法者是公务员队伍当中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人员,作为一名执法者,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做到急人民群众所急,想人民群众所想,就需要执法者具备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素质。第一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人民群众的事情无小事;第三要有一颗公仆心,牢记执法者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第四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遇事要积极主动、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第五要文明执法,执法者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法者要忠于职守,正确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得滥用职权。
2.关于刘明明车祸事故过程的调查及处理的会议纪要
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地点: ××市××县政府会议室
参会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卫生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目击者高波等共30 余人
主 持 人: ××市××县×副县长
会议内容:
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现场目击者高波等对事故全过程的情况说明,县公安局、县医院、加油站、小诊所等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分别对涉及到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和补充。
会议着重对刘明明事故发生后,相继拨打120、110 求救没有下文,继而到加油站、小诊所等场所寻求帮助未果,路遇民警、120 救护车被拒等事项,对小卖店老板、××派出所教导员付红军的积极参与抢救等行为进行了激烈讨论。
会议一致认为,刘明明遭遇车祸,下跪12 次求救,最终死亡一事,影响恶劣。充分反映出我县相关部门及个别同志责任心不强,公仆意识不够,遇事相互推诿、不负责任,要求各相关单位引起高度重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会议决定:一是实行责任追查。有关单位要落实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二是由有关单位对刘明明家属公开道歉;三是有关单位落实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会议精神,加强职业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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