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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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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1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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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面试试题及答案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所有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1.买卖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
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
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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