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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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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3: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7条明文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项规定就是对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法律禁止流通之物,所有人不得随意转让;所有人出租财产不得违法收取高额租金;所有人不得将其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房屋所有人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维护和照顾相邻方的合法利益,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利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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