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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先予执行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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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8 13: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3.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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