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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日前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该通知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鉴于全国各地社保体系“划疆而治”的现实,社保尤其是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一直因“转出容易转入难”,无法适应当下人员劳动关系高频流动的社会现实,而饱受诟病。今次有关部门专门提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各地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无疑是对上述民生诉求的直接回应,出发点固值得肯定。
不过,仔细分析,这一看似立足于现实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看起来仍是一个缺乏全局考量的“政策补丁”,仍有诸多遗憾之处,不仅操作落实难度高,且还更易使业已存在的社保制度歧视进一步公开化。
此次“医保新政”将政策调整的重点聚焦于不同地域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但却根本未提及在各地社保医保信息尚未实现联网的情况下,当事人已缴纳的医保费用是否随之转移,如果转移又将通过何种途径进行,也不明确当事人在转接后究竟按原地域还是新地域的报销标准进行医疗支出核算。更关键的是,有社保全国统筹遭遇不少地方阻力而迟迟难以落实的前车之鉴,此次医保新政依旧没对医保关系转接的标准流程进行明确规定,也未对转移过渡期的时间上限及过渡期内的医保适用做出规定,这就更有可能为部分地区通过自行设定的操作办法从实质上阻止医保关系的转移,提供便利。
与此同时,此次医保新政也延续了以往社保政策制定中,提原则理念,“委托放权”给地方政府进行“制度探索”的惯例,由于社保制度本身涉及中央和地方两级的财政资金安排,过度“放权”也会使强势地区不断强化自身的既得利益,不仅不愿出钱,甚至还会向上争取更多资源。而这必然会妨碍对落后地区社保体系应有的资金支援、转移支付。
另外,鉴于各地社保“划疆而治”的现状,各地社保待遇存在显著差异,这已经构成了隐形的制度歧视。而此次有关部门提出“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却对转接后当事人的报销标准含糊其辞。那么发达地区就可以此为依据,更加名正言顺地在报销标准上对本地居民和迁入居民直接实行双重标准。这种由隐性转为显性的制度歧视,势必将使社保制度“公正公平”的核心特征遭遇冲击,社保制度维护社会稳定、释放贫富差距矛盾的制度功效亦将难以发挥。
有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针对本次医保新政可能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整和修正,拿出决心,以足够的投入对现有的医保乃至社保“划疆而治”的局面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改造。具体而言,首先就是从硬件设施上加快全国社保医保信息的联网工作,同时明确医保关系转接的落实时间表、流程和操作办法,并拿出资金对转接可能形成的医保缴费缺口进行一定程度地弥补,即便难以在短时间消除各地医保待遇差距,也要尽快对全国医保社保资金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省级统管统筹”,进而为落实医保社保全国统筹打下坚实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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