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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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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8: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该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或者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各方的权利;
(2)决定重大地方性国家事务;
(3)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4)行使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5)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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