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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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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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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8 2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
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如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移转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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