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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务员申论热点:公益诉讼主体需要“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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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9: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能有所突破,类似“砸式维权”的极端行为就可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
11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三鹿奶粉事件、团购网“忽悠”事件……近年来,与消费侵权有关的公共事件屡有发生。这些事件中,受害者范围大、分布广,按传统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比较困难,有些受害者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在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情况中,这样的困境普遍存在。
消协组织吁请公益诉讼权,做消费者司法维权的“代理人”,背后是广大消费者的诉求和愿望。如果能从法律层面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无疑有助于实现消费者“弱弱联合”,扭转消费者维权时的弱势地位,促使整个消费环境改观。
更重要的是,公益诉讼能让社会群体更好地相互沟通和表达意见,是维护公利、疏解冲突的一种重要法治化路径。比如,如果有团体能代表消费者诉讼维权,各种可能的极端维权行为,就能被导向合理、常态化的司法轨道,从砸电视机到砸宝马大奔的“砸式维权”,是不是也能少一些?
经济学界的“公地悲剧”之说启示我们,缺乏保护的公共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了化解“公地悲剧”,确保侵犯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都能受到应有的追究。遗憾的是,我国还缺乏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即使是现实生活中频现“公地悲剧”,即便捍卫公益早已纳入道德倡导的范畴,公益诉讼仍面临主体资格的法律障碍。
由于现行法律将诉讼主体明确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使得诸如消协、环保民间组织等,难以有效介入公益诉讼当中,出现“执着的原告、热闹的媒体、稳如泰山的被告、无动于衷的法院”的窘境。正因此,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被视为推动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其实,消协组织讨要公益诉讼权的背后,也蕴含着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希望在社会管理领域中有更大作为。另一方面,如果消费维权、环境保护、行业自治等诸多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能明确扩容,让“代理人”更多,那么这种制度的本身,除了化解民间矛盾外,还能吸收更多的公民参与到对不法行为的谴责和追究当中,更有利于协调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增进公民对国家的认同,从而释放更大法治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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