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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辨析“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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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7 12: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考察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对于一些相对来说专业一些的法律知识,大家普遍存在着理解困难,做题错误率高的问题,其中诉讼法就是让学生们比较头疼的一类法律,不仅知识点语言晦涩难懂,感觉犹如天书,做题时更是无从下手,基本处于死记硬背,这回做错改了,下次再遇到还是错的死循环中。其实,诉讼法知识虽然晦涩一些,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不近人情的死规定,大家复习时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时理解为什么法律这么规定,初衷是什么?知道了缘由,那么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了;二是将知识点对比着去记忆,这样,有比较就会有不同,找出知识点之间的差别,可以一石二鸟,不仅记忆的清楚牢固,而且能同时记忆两个甚至数个知识点。现在,我们就拿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这两个极易混淆,不容易记忆的知识点给大家举例。
(1)概念分析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概念中,我们即可找到二者的关键区别:所谓诉讼中止即是中途停止,也就是说诉讼过程本在进行中,但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出现,我们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停下来,暂停诉讼活动,即是中止;而诉讼终结,是特殊的事情出现,让整个诉讼活动画上句号,没有再进行下去的必要,全部结束的一种情况。那么,也就是说中止还存在继续的可能性,而终结已经不可能再继续了。这是我们对概念的一种区分。
(2)缘由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大家会发现能够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有个共同的特点是都需要“等待”,等待那个承接权利义务的人出现或者等待特定事项的完结,然后我们才能开始继续诉讼活动。所以,这时需要我们中间停下来,安静的等待,等人等事,核心就是一个“等”字。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从诉讼终结的缘由中,我们不难总结出样的规律:死亡。要么是原告死亡了,要么是被告死亡了。因为死亡的发生,没有其他人承接权利义务,那么继续下去也是徒劳无益,所以索性我们就结束这场没有结果的诉讼吧!
由此可见,不同的缘由引发了不同的诉讼活动。法律的规定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要我们抓住个原因,定能使我们的记忆功力事半功倍,为我们的备考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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