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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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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 08: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有许多内容不单单是靠记忆就能够得分的,在诸类考试中有一类知识点,从考法上看是考记忆,但也会掺杂着许多理解性的方面考察,由于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太过于注重知识点的记忆,而忽略了理解,这就导致这个知识点一旦出题较为灵活就会让考生摸不着头脑,这就成为考生丢分的一些领域。所以,对于这类知识点,我们要格外重视,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列举民法之诉讼时效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个知识点背后的那些“一二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个概念是我们对于诉讼时效的定义,那么究竟诉讼时效是什么?什么叫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去理解。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界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这就意味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所谓自然债,就是依法不能强制履行的债权,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受领的在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利到法院起诉,但一旦对方用诉讼时效经过予以抗辩,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我们考试的重点,对于期间的规定,我们一共分为两大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关于普通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大部分债权都适用于这个期间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产品质量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2015年环保法的修改是一大热点,因此环境责任的承担也需要考生着重复习,更要知道因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4.《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最长保护期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关于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即我国民事权利 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题看一下知识点如何考察。
【例题】下列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债务是( )
A. 身体受到伤害
B. 延付或拒付租金
C. 加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D. 寄存财物被丢失
学过上面的知识,这个题目的答案就显而易见了。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在此不再过多赘述,通过这个题目给大家展示诉讼时效在考试过程中如何考察,希望大家能通过本文对于诉讼时效有个更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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