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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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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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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20: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
1.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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