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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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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9: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中常识的积累需要从点滴做起。今天中公教育专家为大家梳理犯罪客观方面之犯罪行为这一主刑的考点。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行为
(一)分类:
1.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试试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重点掌握不作为)
(二)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有义务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2.有能力作为: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3.有危害发生: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三)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警察、消防员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3.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因为签订了雇佣合同,保姆对家里老人产生的照顾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溺水时救助的义务。
二、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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