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9|回复: 0

2016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预测:债

[复制链接]

18万

主题

18万

帖子

56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62579
发表于 2016-6-25 18: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公教育专家在本文中给大家分享的高频考点是政法干警民法学科目中债的概述,债的概述部分需要大家着重注意的考点有如下几个:
一、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在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主要考查的角度是无因管理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出现在单选及简答题中。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
3.为他人管理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事项。但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项。
二、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成立要件有: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具体指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
3.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4.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应理解为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有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被清偿的可能性。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
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也不得代位。如退休金、养老金等。
三、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附从性
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立上的附从性、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和变更、消灭上的附从性。
2.独立性
保证债务在附从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内有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保证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可以不同于主合同债务,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
3.补充性或连带性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补充性体现在一般保证中,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性体现在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不存在履行的顺序限制,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以上内容就是债的概述部分的核心考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备考,全面掌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7-4 05:46 , Processed in 0.072487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