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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法代位求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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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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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求偿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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