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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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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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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宪法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
具体说来:
第一,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防止任意因人因事设立机构;
第二,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应有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只能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属于本机关的职权,既不能滥用也不能失职;
第三,一切国家机关的丁作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效果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第四,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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