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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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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一种消极的身份。所以,非法行医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但不构成共同正犯。例如,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雇请未取得该资格的人和自己共同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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