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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之秦代刑罚适用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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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秦代刑罚适用原则(二)》。
1.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 6 年。
2.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 15 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3.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4.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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