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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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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认定》。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目的,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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