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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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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之保险合同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载明的条款,法定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法定条款不是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保险合同缺乏法定条款,保险合同亦成立。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定条款包括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的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约定条款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法定条款之外,就其权利义务事项或事实问题另为约定的条款。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约定条款通常包括三类条款:(1)协会条款,如伦敦保险人协会条款、美国保险人协会条款。(2)保证条款,又称特约条款,是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过去或现在某一事实状态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或担保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项的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任意事项规定为保证条款,它将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违反该条款,合同效力的基础发生动摇,保险合同效力将终止。(3)附加条款,如附加险,通常由附加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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