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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复议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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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5 18: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2015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5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5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行政复议撤回申请》,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制度。在理论上,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放弃的权利。
一旦申请人放弃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行政复议程序的继续进行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因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会对行政复议秩序带来重要影响,法律需要设置一些必要的撤回条件,以规范申请人的申请撤回行为。第一,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必须出自申请人的意愿。如果发现撤回申请有强迫、动员等违背人真实意愿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准许撤回申请。第二,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第三,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用制作裁决书或者记录在案的方法,予以同意并终结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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