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韩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为身体原因,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 )有权解聘韩
韩某是某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因为身体原因,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该职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 )有权解聘韩某的职务。A.股东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总经理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2018年版《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知,韩某作为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有权根据第(九)项解聘其职务。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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