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23 15:36:12

2013年413江西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 被砍城管身伤心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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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3年3月中旬,关于城管的议论又多了起来,这是因为几起城管与小贩的冲突事件被报道,引起极大关注。其中一起冲突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一位城管被小贩砍了7刀。城管在肉体受伤的同时精神也受伤:“围观者无人相助”、“最痛的不是被砍了7刀,而是不被社会理解”。
【标准表述】
[现状分析]
城管有两项非法特权,犹如长了两颗“獠牙”。
非法特权一:对小贩的财物处置权。公权部门处置个人财物,无非有四种情况:一是刑罚中的没收财产,这种没收由人民法院执行。二是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三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违法事实时,为了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对包括财物在内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然而要证实小贩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只需拍照摄影即可作为证据,根本不必登记保存财物。四是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押财物。这种扣押财物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对财物实行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因为是暂时性的,所以扣押要有期限。扣押还要遵循一系列程序,如告知当事人理由、出具扣押决定书等,像现实中城管不由分说把小贩的东西搬走拉走也是违法的。
由上可知,城管对小贩的财物唯一能做的基本就是在查处占道经营时依照法定程序扣押。而现实中城管违法没收扣押、不按法定程序扣押的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城管还经常掀摊砸车,随意损坏财物。而城管的这些违法行为却鲜有听闻被查处,可见对小贩的财物随意处置成了城管的一项非法特权。
非法特权二:对小贩的人身侵害权。按照我国法律,任何人、包括执法人员打人都是违法的。按照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实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只能是警察。所以前段时间轰动的城管当着孩子面“打”女小贩事件中,不管城管是真打了人,还是如城管自己辩解的“只是采取了隔离控制措施”,都是违法的。然而,警察来了后只把女小贩拷了起来,却没有处理违法的另一方——城管,这让人怀疑城管侵犯小贩的人身权到底受到多大约束。人们还普遍认为城管与小贩的人身冲突事件中,前者受处罚轻而后者受处罚重。
[中公措施]
从很多典型案件以及众多类似案件中可以看出,小贩刺杀城管是因为他们舍不得失去财物导致情绪失控或者在人身冲突中情绪过激,而城管如果依法办事,则根本不至于引发如此多的财物争执或者人身冲突。城管有非法特权,人们自然对其有抵触情绪。因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
一方面,城管要获得尊重,先卸下“獠牙”。城管频频使用非法特权,展示出“能征善战”的恶劣形象;而小贩对城管的伤害则蒙上了一层“反抗”的色彩。人们把同情给了后者,对前者则同情不起来。城管只有依法行政,别再让那些野蛮抢夺损坏财物、殴打辱骂小贩的事情发生,才能改变人们的印象。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城管违法执政的问责力度。对城管违法的问责较之过往仍未有突破性进步。我们看到的,仍是“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刑责。”换句话说,究责所依之法,仍在“条例”之外,在国家刑律及相关行政法规之中。其实对于各地城管而言,解决好城管权力的来源问题,较之问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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