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 发表于 2016-6-23 15:34:16

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分析:征收月饼税

【背景链接】
2011年8月,据北京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在缴税范围内,需将月饼的市场价值加入到员工的工资内,然后按照工资标准的个税进行扣除。除月饼外,单位所发的大部分福利都需缴税,如果有公司违规没有缴税,若有人举报,会进行相应处罚。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这几天“月饼税”成为热点。有评论说,这是见缝插针,与民争利;税务部门则说,民众不必大惊小怪———员工福利须纳税,国税局的文件早已明确;至于多个城市对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做法也“合乎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
既然能找到法律依据,人家这税似乎也就收的合理。而民众持有不满,除了当下整体税负较重、纳税人享受权益不足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收税不确定感”——大家不知道,到底在哪些环节“有些部门”还可以见缝插针地坐地收税;可不可以收税、按怎样的比例收,解释权又到底在谁手里。
“月饼税”1998年就“可以收”,但税务部门一直以来都没怎么征税,一直到了2009年经济危机背景下财政“钱紧”,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各自下发了一份文件正式开收……收,还是不收,这成了一个具有可塑性的选题。
税收,是一项须严肃对待的公共事务。谁可以被授权、该怎么确定收税范围、怎样监督使用、怎样向纳税人负责,都是一连串需要理清楚、讲明白、宣讲透明的重要命题,大家不能容忍它神神秘秘地被视为专业性机构的专业性行为——可以被选择性使用,可以被选择性解释。
税收需要公共伦理,需要有公平的游戏规则,如果过多的征税权掌握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手里,结果可能必然是“见缝插针”,必然是“能征则征”。
收税不是拉扯“猴皮筋”,明确的税收政策,尽量让利于民,给民众一个弹性的生活空间;而不是弹性的税收条款,总是与民争利,不断挤压民众的生活空间———唯有如此,纳税人的尊严与权利,才可以被充分保障。
[本质]
“月饼税”的征收,其实只不过是中国目前税赋的一个缩影。其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国家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建设的滞后性,无法适应社会文化的发展和和谐进步的要求,这种做法没有考虑以民为本。
“月饼税”本应被视为免税甚至不征税的范畴,之所以征收,一方面是国家财政依赖税收,税务部门不愿意放弃既得税收项目;另一方面,无疑是税法的不完善与诸多不合理性规定无法及时被修改,致使不合理也不合情的“月饼税”仅仅因为合法性而强势存在。我们不难发现,见缝插针式的税收思维和无法以人为本、无法与国家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税法,成为税务部门“唯利是图”的最大基础。
[各方观点]
反对征收“月饼税”之观点
有人认为“月饼税”让月饼变了味。国家在征税时其实应为某些财富转移“网开一面”,诸如月饼之类主要在于提供人们享受亲情交融、丰富人际交往的物品,就应该留出空间。公司给员工发放月饼等福利,已经包含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再把它算入工资扣税,不免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当蕴含丰富文化魅力与厚重历史沉淀,象征丰收团圆、亲情美满的中秋月饼沦为征税的道具时,寄寓的传统文化元素也会渐渐淡薄,当作为“团圆节”的中秋佳节充满了为“福利月饼”避税而苦苦挣扎的消费者时,不知还有多少价值寄托。
有人指出税收不应主盯工薪阶层口袋。关税及商品税的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的现象,直接导致了国内物价的虚高,必须要减少税负。以买一盒月饼为例,生产销售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购买者要缴纳消费税,这些税负成本最终都转嫁到消费价格上,民众成为最后的埋单者。让民众在为月饼的高昂消费税埋单后再缴纳个税,有双重征税之嫌,让人顿生税负不公的感觉。
署名“周俊生”的博客指出,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我国个税征收出现了大的偏差,个税流失比较严重,比如资本利得税长期处于“暂不征收”状态,灰色收入更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长期无法从税收上建立管理机制。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导致工薪阶层成了个税的主力,而一部分收入渠道广泛的富人却心安理得地处于个税征收的边缘。因此,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重要的是堵住这方面的漏洞,而不是盯住普通百姓口袋中的“蝇头小利”。
支持征收“月饼税”之观点
但也有人指出,法律和传统如果发生碰撞要遵从法律。从市场经济来讲,个人收入应该完全的货币化,从目前来看,因为我们分配的渠道很多,并不完全货币化,如果以对月饼征税开头,逐渐把一切纳入个人收入货币化,就能逐渐规范个人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月饼缴纳个税,虽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对策措施]
中公教育总结如下措施:
一是相关税收的法律政策应细节化。国家经历了初步发展与财富积累之后,已经到了需要让利于民、还富于民、藏富于民的阶段。在这样的总体形势下,国家税制与税法,无疑面临着一系列必要的改革与修改,以便与经济发展形势,与国家进步要求相适应。
二是税务部门应实现征税的透明化。征收月饼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地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征收过程中可以适当征求公众意见。
三是要推行个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对月饼之所以征税,就是因为当前个税起征点较低,而税务局恰恰将月饼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税。人们稍微多领取些福利,就会达到起征点,这样我们可以看出,争议“月饼税”,实质上也是对个税起征点较低的质疑,是对分类个税制度的质疑。如果我们国家的个税制度是综合加分类的综合个税制度,以家庭为单位设计个税起征点,那么就不大会出现这种争议,也不会出现因为发放一盒月饼就将增加人们的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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