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12-25 20:08:00

公务员时政热点: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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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唯利是图的差评师,以恶意差评逼迫商家收买他们,从中牟取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越界行为,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犯
不给钱,就差评?曾在网络上滥用评价权利的杜某、邱某、张某三人,在遭到刑事制裁后,又面临着来自电商平台的民事追责。11月8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在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全程进行网络直播——阿里巴巴以侵权为由,将上述三名利用恶意差评敲诈商家、已被刑事判决的差评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元,并在淘宝网主页赔礼道歉(11月9日《法制日报》)。
我们首先要承认,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给予好评、中评和差评,这本身就是买家的一种基本权利。具体到客观公允的差评,它代表了消费者的一些不满,有助于商家改进不足,诚信经营,用优质产品与服务来赢得消费者信赖,也有助于电商平台依据这类证据,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乃至对商家予以一定惩罚,净化平台的营商环境。从这个角度说,商家要求平台删除差评、保留好评,乃至于对差评买家予以电话骚扰、恐吓威胁、人身攻击等做法,都是极其错误乃至违法的。
当然,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并不意味着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就可以没有限度。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众口难调,商家面对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即便商品质量合格,服务优质,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喜好。那么,商家要求消费者对他们的评价客观公允,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而那些唯利是图的差评师,以恶意差评逼迫商家收买他们,从中谋取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越界行为,是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犯,损害了电商平台数据评价体系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
因此,一方面,要打击那些或明或暗地阻止消费者行使差评权,对差评买家打击报复等行为,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另一方面,也要打击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诋毁污蔑竞争对手,以及一些消费者和差评师为牟取私利,以恶意差评敲诈勒索商家。前者——抵制差评,早就引起了舆论与相关部门的关注,且在探索一些对策;后者——恶意差评,也应引起足够的警觉与治理。
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差评师案的开庭,警示那些职业差评师及广大网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要遵守行为边界,行使评价权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作出公平公正的诚实评价。若向评价系统写恶意差评,极可能得不偿失,既遭刑事制裁,又被民事追责。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杜某、邱某、张某三人,以恶意差评敲诈勒索5位商家,每笔600元至8800元不等,共计两万余元,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后又被阿里以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或许有人要说,恶意差评与非恶意差评还真不好区别认定。确实,抵制差评的证据好掌握、好认定,恶意差评则不好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买家采用了谩骂、侮辱、人身攻击的语言对商家作出评价,故意借机诽谤、抵毁,才有侵权成立的可能。这就需要商家及时判断消费者的评价是否客观公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向电商平台反馈,情况严重时还可报警处理,也可选择“法庭上见”。遇到恶意差评要挟不妥协,才是对自己负责,对消费者负责。(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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