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11-29 18:12:41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诉讼中管辖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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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诉讼中管辖的总结
    在各类考试中但凡涉及到诉讼的考题中,很多考生都分不清楚诉讼的管辖问题,所以现就诉讼中的管辖做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
    1、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①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③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于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所以涉及贪污贿赂类案件均是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2、审判管辖
    ①、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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