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网 发表于 2018-11-21 19:51:16

法律知识考试:总结民法中的“撤销”与“解除”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总结民法中的“撤销”与“解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部分的考察中,民法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一直比较多,尤其是2017年民法总则修改之后,一些全新的知识点更是需要大家重点关注,尤其是在做题能够辨析出考试题目中所考察的知识点,并能够与自己所学准确对应。那么今天我们就给大家总结下在民法当中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撤销和解除。
一、撤销和解除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撤销以后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起无效,解除合同之后并不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无效,只会导致被解除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原因不同:撤销是由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而解除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出现履行障碍。
3、能否主张违约责任不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自始无效,不可能主张违约责任。而合同被解除的话,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二、民法中的四个撤销
1、合同法18、19条规定的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以后,相对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就是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
2、合同法第54、55条,《民法总则》第147-152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3、合同法186条、192条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定撤销权:受赠人由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4、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自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三、真题演练
1、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后需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胁迫而无效
D.因胁迫而可撤销
1、【答案】B。解析:根据题意,某乙趁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之困境,使得甲乙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成立之时起权利义务就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甲乙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就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一撤销,合同就自始无效。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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